2013版IATA DGR 鋰電池運輸要求


核心提示:含鋰電池的包裝件,或鋰電池和設備儀器包裝或裝在設備內的包裝件滿足適用的包裝說明第二部分的要求時,不要求貼第9類危險性標簽。
鋰電世界 小型鋰金屬和鋰離子電池不要求它們遵從所有的DGR條款,即在IATA DGR第54版本里對鋰離子電池而言,滿足包裝說明965,966和967第二部分提出的要求;對鋰金屬電池而言,滿足包裝說明968,969和970第二部分提出的要求。
含鋰電池的包裝件,或鋰電池和設備儀器包裝或裝在設備內的包裝件滿足適用的包裝說明第二部分的要求時,不要求貼第9類危險性標簽。不要求填托運人危險品申報單。但一旦發生事故征候,需要啟動匯報程序。
注:電池必須通過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38.3節第III部分的測試要求才可例外。本要求同樣適用于"OEM"和"aftermarket"電池。任何電池廠家或分銷商應可以提供電池已通過測試的證明文件。
每個包裝件內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或電池芯的數量超出PI965(表965-II)和PI988(表968-II)的限制必須歸為第9類危險品,按照"Section IB"運輸。IATA DGR內所有有關這些商品的要求必須滿足,包括培訓要求,除了:
不要求使用聯合國規格包裝
不要求托運人危險品申報單,但運單上或替代文件需含要求的信息。
包裝上必須同時貼第9類危險性標簽和鋰電池操作標簽。
大于適用包裝說明第二部分描述的限量要求的鋰金屬和鋰離子電池,必須歸為第9類危險品,并被分為UN3090(鋰金屬電池),UN3480(鋰離子電池),UN3091(鋰金屬電池含在儀器里或是鋰金屬電池跟儀器一起包裝)或UN3481(鋰離子電池含在儀器里或是鋰離子電池跟儀器一起包裝)。IATA危險品規則里有關這些商品的所有適用的要求都必須滿足,包括培訓要求;必須填托運人危險品申報單,包裝件必須貼第9?類危險性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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