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武漢要求新動力轎車歸入政府收購規模,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公共組織新增和更新公務用車優先運用新動力轎車,每年更新或新增車輛的40%以上應收購新動力轎車。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車輛中新動力轎車份額不低于80%。
以下為方針原文: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加速新動力轎車推廣應用若干方針的告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加速推動新動力轎車推廣應用作業,依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速新動力轎車推廣應用的輔導定見》(國辦發〔2014〕35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速新動力轎車推廣應用的施行定見》(鄂政辦發〔2015〕24號)和《關于調整新動力轎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方針的告訴》(財建〔2016〕958號)等文件要求,經研討,制定以下方針:
一、本告訴所稱新動力轎車,是指契合《新動力轎車出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辦理規矩》(工工業〔2009〕第44號)界說要求的轎車,包含純電動轎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轎車(下同)和燃料電池轎車。
二、關于在本市購買、在本市車輛辦理所完結注冊掛號并在本市運營,且已取得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補助的新動力轎車,武漢市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補助的基礎上,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的軸距大于2.2米的純電動轎車、插電式混合動力轎車,依照中央財政單車補助額的50%斷定當地財政補助規范;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的軸距小于或等于2.2米的純電動轎車、插電式混合動力轎車,依照中央財政單車補助額的20%斷定當地財政補助規范。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的燃料電池轎車,依照中央財政單車補助額1:1的份額斷定當地財政補助規范。
三、社會力量參加充電基礎設備建造,契合武漢市充電基礎設備建造空間布局規劃要求,且驗收合格的交(直)流充電站(樁),依照項目投資額和充電樁功率給予補助。
四、新動力轎車歸入政府收購規模,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公共組織新增和更新公務用車優先運用新動力轎車,每年更新或新增車輛的40%以上應收購新動力轎車。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車輛中新動力轎車份額不低于80%。
五、繼續實施差別化的交通辦理辦法,新動力轎車在市內行進時不受尾號約束,對從事城市配送的新動力物流車發放通行證,三環線內依照核定線路通行。
六、嚴格履行國家新動力轎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車船稅等方針。
七、對在我市注冊掛號且歸入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補助規模的新動力轎車免收城市道路橋梁地道ETC通行費用,城市道路泊車收費實施折半征收方
八、鼓舞從事新動力轎車運營或租借效勞的企業在漢建立總部,關于運營平臺和數據中心設在武漢,采取網約車和分時租借形式運營新動力轎車的經營性企業,依照總部經濟有關方針給予支撐。
九、新動力轎車充電基礎設備建造用地歸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方案,在用地目標、土地預留、土地征用、土地供給等方面依照電網項目建造用地給予保證和優惠。
十、城市新建小區和共用大型泊車場依照20%的份額規劃和裝備新動力轎車充電基礎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新動力轎車專用泊車位不得隨意占用和損壞。
十一、落實新動力轎車充換電設備用電扶持性電價方針,充電效勞費實施政府輔導價辦理,電動轎車充電設備用電履行峰谷分時電價方針。
十二、本告訴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間新動力轎車推廣應用有關方針參照本告訴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