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架橋孔。按照“統一規劃設計,按需分步建設”原則,具備條件的高架橋孔優先用于充電設施新、改建,每處配置一定比例帶樁停車泊位,為分時租賃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
2、道路停車場。以不增加交通擁堵為原則,結合智慧路燈建設,具備條件的道路停車場劃設專門區域為分時租賃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及停放服務。
3、單位內部停車場。鼓勵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內部停車場資源,率先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建設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充電設施,其中不少于50%的車位具備為分時租賃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功能。
4、公共停車場(庫)。大力推進交通樞紐、停車換乘(P+R)等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充電設施。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的10%配置,其中不少于50%的車位具備為分時租賃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功能。
鼓勵大型商場、超市、商務樓宇、文體場館等公共停車場(庫)按照要求一次性配建或改建充電設施。鼓勵停車場(庫)經營企業與租賃企業合作共建用于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服務的充電設施。
5、用戶居住地。鼓勵租賃企業與充電服務企業、小區物業企業在居民社區合作建設公共充電車位,同步建立充電設施共用共享機制,為分時租賃車輛充電提供便利。
★引導企業創新商業模式
1、鼓勵服務模式創新。鼓勵租賃企業充分發揮“互聯網+”的高效便捷優勢,創新以互聯網為載體、線上線下互動的服務模式,提高服務效率。
2、鼓勵經營模式創新。鼓勵金融機構在商業可持續發展情況下,采用綠色信貸、融資租賃及項目收益權質押等融資方式,拓寬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企業的融資渠道。鼓勵租賃企業通過與整車制造企業、充電服務企業合作等方式,創新經營模式,開發電子商務和廣告等增值服務,提高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
3、鼓勵企業資源共享。支持建立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企業聯盟,協作開發應用統一的分時租賃服務平臺,實時提供網絡預約服務。各分時租賃企業應對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實施遠程動態監控,并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接入分時租賃服務平臺和充換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平臺。分時租賃服務平臺應與本市公共停車信息平臺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加強鋰電池廠商政策扶持
1、支持運營車輛額度需求。按照全市小客車總量控制要求,優先保障用于分時租賃的純電動汽車額度需求。原則上按需核發,每年額度安排不少于4000輛。
2、支持購買新能源汽車。對分時租賃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給予補貼,具體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支持分時租賃網點建設。支持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高架橋孔、道路停車場及機場、鐵路等對外大型交通樞紐和P+R停車場,免費提供一定數量停車位,用于分時租賃企業建設服務網點。
4、支持充電樁建設。對用于分時租賃服務的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給予補貼,具體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5、支持分時租賃平臺建設。對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企業聯盟開發或委托開發的分時租賃服務平臺,采用“以獎代補”方式,在本市促進“四新”經濟發展相關資金和項目立項中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