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門已經變化
管理辦法成為“僵尸規章”的很大原因,是2008 年“大部制”改革,原屬建設部管理的城市出租汽車、公交車行業,劃歸了交通運輸部管理。
2014年9月26日交通運輸部通過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自 2015 年1月1日起施行。
對出租汽車設定行政許可的直接依據是 2004 年6 月 29 日《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412 號)。其中第 112 項即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放行政許可。
該決定還規定,“為保證本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對實施本決定所列各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并予以公布。
2004年4月14 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自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條規定,“出租汽車客運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是,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沒有制定出租汽車客運的行政法規。
也就是說,中央層面關于出租車管理的最高位階的文件就是《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以及剛剛被廢止的管理辦法。
部分內容不符合改革方向
鋰電池廠商,這部18年前施行的規則,很多內容已不適應出租車改革的方向。比如,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城市的出租汽車經營權可以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而在《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逐步實行經營權期限制和無償使用。
如今,寧波、杭州、南昌、南京等城市已提出取消出租車牌照的使用費,交通部長楊傳堂在“兩會”記者會上表示,“這正是我們在改革過程中推動的工作”。
“為什么這么做?因為出租汽車從服務上說老百姓有不滿意的地方。就是要通過改革,能夠讓利于民,讓行業有持續發展的活力。同時,因為出租汽車傳統的業態和新業態需要在一個公平的市場環境下進行競爭,如果傳統的巡游出租汽車有經營權的使用費,很顯然,新老業態的競爭環境是不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