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核心提示:中國電池網《泰安市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服務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鋰電世界《泰安市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服務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2日
泰安市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服務
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防范和打擊盜搶電動自行車違法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登記、道路通行以及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常住或辦理居住證的居民購買、使用電動自行車的,統一實行實名登記服務,全程提供免費登記服務。
實名登記范圍包括電動二輪自行車、電動三輪車;價值較高的自行車、不列入機動車管理的燃油助力二輪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應遵循群眾自主自愿原則。鼓勵群眾積極申報實名登記,加強財產保護。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機制,協調有關部門履行監管職責。
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服務所需經費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足額保障。
第六條公安機關是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服務的主管部門。各公安派出所應當設立專門實名登記服務站(點),安排專門民警負責,及時為申報群眾進行服務。
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條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內容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自行車生產企業按照《生產企業自行車編碼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刻制車架編號。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對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九條在本市生產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最高車速、制動性能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電動自行車銷售商銷售電動自行車時,應在保修單上登記購買者姓名、身份證號碼、車架號、電動機號和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留存備查,并告知購買者及時到公安機關進行實名登記。
第十條電動自行車購買后及時到戶籍地或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實名登記。
本辦法施行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居民可隨時辦理實名登記。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服務具體程序為:
(一)查驗資料。查驗車輛所有人提供身份證、電動自行車合格證、發票等資料。無法提供原車合格證、發票的,應提供原銷售商證明或車主所在單位、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并留檔;
(二)確認車輛。比對電機、車架號碼是否與合格證、發票相符,有無鑿、改痕跡和盜搶嫌疑;
(三)編碼刻印。在電動自行車指定的車架和電瓶等重要部位、部件刻制全市統一編碼的登記信息;
(四)信息錄入。將車輛、車主信息及時全面錄入泰安市公安局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服務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已實名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更換電動機、電池的,自更換后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辦理時需交驗車輛,并提供車輛初次登記時的材料。
已實名登記的電動自行車變更車輛所有人的,自變更后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轉移登記。辦理時需交驗車輛,并提交原車輛所有人和現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已實名登記的電動電池自行車需要報廢的,自報廢之日起到公安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手續。
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的單位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時應主動核實送車人姓名與車輛信息,并登記車輛編碼,發現涉及盜竊或銷贓嫌疑電動自行車的,應當及時主動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不予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
(一)非法拼裝的電動自行車;
(二)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辦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遇有電動自行車被盜時,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提供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服務信息。公安機關應定期組織開展電動自行車集中整治,核查登記信息,公民應予配合。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大對銷售、購買無合法來歷證明電動自行車的查處力度,對涂改電動自行車的車身號、電動機號和車輛編碼的,應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條公安、質監、工商、環保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加大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環節的監管力度,定期規范二手電動自行車市場、電動自行車維修站(點)、廢舊電動自行車、電瓶收購站(點),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八條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道路交通法規,文明行車,禁止在機動車道行駛、逆向行駛、超速行駛、隨意橫穿道路等,對違反道路交通法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安全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2日
泰安市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服務
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防范和打擊盜搶電動自行車違法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登記、道路通行以及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常住或辦理居住證的居民購買、使用電動自行車的,統一實行實名登記服務,全程提供免費登記服務。
實名登記范圍包括電動二輪自行車、電動三輪車;價值較高的自行車、不列入機動車管理的燃油助力二輪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應遵循群眾自主自愿原則。鼓勵群眾積極申報實名登記,加強財產保護。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機制,協調有關部門履行監管職責。
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服務所需經費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足額保障。
第六條公安機關是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服務的主管部門。各公安派出所應當設立專門實名登記服務站(點),安排專門民警負責,及時為申報群眾進行服務。
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條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內容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自行車生產企業按照《生產企業自行車編碼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刻制車架編號。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對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九條在本市生產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最高車速、制動性能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電動自行車銷售商銷售電動自行車時,應在保修單上登記購買者姓名、身份證號碼、車架號、電動機號和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留存備查,并告知購買者及時到公安機關進行實名登記。
第十條電動自行車購買后及時到戶籍地或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實名登記。
本辦法施行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居民可隨時辦理實名登記。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服務具體程序為:
(一)查驗資料。查驗車輛所有人提供身份證、電動自行車合格證、發票等資料。無法提供原車合格證、發票的,應提供原銷售商證明或車主所在單位、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并留檔;
(二)確認車輛。比對電機、車架號碼是否與合格證、發票相符,有無鑿、改痕跡和盜搶嫌疑;
(三)編碼刻印。在電動自行車指定的車架和電瓶等重要部位、部件刻制全市統一編碼的登記信息;
(四)信息錄入。將車輛、車主信息及時全面錄入泰安市公安局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服務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已實名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更換電動機、電池的,自更換后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辦理時需交驗車輛,并提供車輛初次登記時的材料。
已實名登記的電動自行車變更車輛所有人的,自變更后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轉移登記。辦理時需交驗車輛,并提交原車輛所有人和現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已實名登記的電動電池自行車需要報廢的,自報廢之日起到公安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手續。
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的單位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時應主動核實送車人姓名與車輛信息,并登記車輛編碼,發現涉及盜竊或銷贓嫌疑電動自行車的,應當及時主動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不予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
(一)非法拼裝的電動自行車;
(二)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辦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遇有電動自行車被盜時,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提供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服務信息。公安機關應定期組織開展電動自行車集中整治,核查登記信息,公民應予配合。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大對銷售、購買無合法來歷證明電動自行車的查處力度,對涂改電動自行車的車身號、電動機號和車輛編碼的,應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條公安、質監、工商、環保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加大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環節的監管力度,定期規范二手電動自行車市場、電動自行車維修站(點)、廢舊電動自行車、電瓶收購站(點),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八條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道路交通法規,文明行車,禁止在機動車道行駛、逆向行駛、超速行駛、隨意橫穿道路等,對違反道路交通法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安全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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